《2019年全区兽药(抗菌药)综合整治方案》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农牧厅2019年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的“2019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强化兽用抗菌药(含水产用抗菌药)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和科学规范合理用药水平,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和《2019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我厅制定了《2019年全区兽药(抗菌药)综合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3月14日

    2019年全区兽药(抗菌药)综合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目标任务,聚焦“2019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强化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兽药质量安全和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兽药水平,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完善兽药产品质量追溯(二维码)系统,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扩大“兽药使用质量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试点,逐步形成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信息化闭环,实现对假劣兽药的源头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和乱用滥用兽用抗菌药行为,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兽药合格率、残留监测合格率均保持在97%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的兽药监管和督查工作,组织飞行检查、盟市间交叉检查、跨地区案件的协调或处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旗县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和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的监管,重点做好辖区内兽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兽药抽样、兽药违法案件处理或移送、追溯假劣兽药证据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兽药残留监测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兽药(抗菌药)生产、经营集中区,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水产养殖主产区。

    (二)重点产品

    违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兽药产品,以及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兽药产品;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假劣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的兽药产品;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的兽药产品;无有效购进凭证的兽药产品。

    五、整治措施

    (一)继续以强化兽药GMP实施为抓手,规范兽药生产行为

    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是通过核查兽药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及原料的购进和领用记录,以及现场检查库存原辅料、成品、标签说明书等,监督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

    1.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禁用兽药、抗菌药和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

    2.严厉查处标签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作用对象等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将原料产品直接销售到畜禽养殖环节等违法行为。

    4.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赋“二维码”上市的兽药产品,以及未将出入库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兽药产品。

    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生产的要及时纠正,发现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从重处罚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严肃查处。

    (二)继续以强化兽药GSP后监管为抓手,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各旗县年内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兽药经营企业开展2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各盟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抽查辖区内10%的兽药经营企业,自治区将开展飞行检查。

    1.全面实施兽药质量追溯管理。一是要求100%的兽药经营企业纳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二维码”质量追溯。二是采取倒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购销录入、购进凭证的索取情况进行核查,对录入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以及无有效的兽药购进凭证等不符合兽药GSP要求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无购药凭证的兽药产品封存扣押,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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