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违规用抗菌药将受到相应处罚

发布日期:2019-05-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抗生素的过度使用会对患者造成身体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记者昨日从太原市卫生局了解到,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确保患者就医安全,市卫生局已制定印发了《太原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对病人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按照该《管理规定》,在对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在没有获得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在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疗效不佳的患者应该及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管理规定》中提到: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且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5天。原则上,门诊患者只能选用非限制性抗菌药物,并使用单一抗菌药物,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医疗机构内抗菌药物的使用,该项《管理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内抗菌药物品种的数量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能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肿瘤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儿童医院原则上不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原则上不超过40种,基层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不超过30种。

    本报记者 王芳 通讯员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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