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今年4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然而兽用抗菌药超标问题仍然屡见报端: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告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其中9批次畜产品涉及违禁使用抗菌药和抗菌药残留超标;近日,青海省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2批次鲜蛋抗菌药超标。

    兽用抗菌药使用为什么要做减量,不减量有何风险,抗菌药减量化究竟怎么做,本报记者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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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量化是什么?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规范联合用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二是减少使用促生长类兽用抗菌药:积极使用替代技术和产品,逐步减少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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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做减量化?

    我国是畜禽、水产养殖大国,也是兽用抗菌药物生产和使用大国。兽用抗菌药物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养殖效益、保障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兽用抗菌药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养殖环节使用不尽合理、从业人员科学用药意识不强、公众对细菌耐药性认知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薄弱,细菌耐药形势日趋严峻。动物源细菌耐药率上升,导致兽用抗菌药物治疗效果降低,迫使养殖环节用药量增加,从而加剧兽用抗菌药物毒副作用和残留超标风险,严重威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给人类和动物健康带来隐患。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使用亟待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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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减量有何风险?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关乎所有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抗菌药一旦超标或违禁使用抗菌药,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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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做好减量化?

    2017年6月22日,农业农村部就出台了《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旨在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管理,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计划》提出了六项行动,即实施“退出行动”,推动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实施“监管行动”,强化兽用抗菌药物监督管理;实施“监测行动”,健全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体系;实施“监控行动”,强化兽用抗菌药物残留监控;实施“示范行动”,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实施“宣教行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公众宣传教育。

    2018年4月20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要求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力争通过3年的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一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兽用抗菌药用量“零增长”。5月1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布了2018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名单,确定了100家养殖场为试点养殖场。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养殖场有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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