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9月1日正式施行 解

发布日期:2024-02-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自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开始施行。资源税是什么?此次立法又有哪些新变化?四川在落实资源税法方面有什么举措?围绕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资源税立法的背景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资源税法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地方税体系,巩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资源税法与资源税条例相比的主要变化

    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在资源税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与原资源税条例相比,有许多重要调整。

    (一)规范统一了税目。资源税法授权地方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制定全部164个税目中155个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国家直接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无需地方制定),对其中141个税目分别按原矿和选矿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其余14个税目只需按规定的征税对象确定1个税率)。

    (二)取消了换算比、折算率规定。将各税目的征税对象调整为原矿或选矿(海盐其征税对象不区分原矿、选矿)。将折算率、换算比融入税率中,改为对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三)对部分事项授权地方决定。即:一是在国家规定税率幅度范围内,确定四川省86个税目及税率(附后);二是对6个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天然卤水、砂石、其他粘土)确定计征方式,四川具体规定为: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三是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两种情形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四川具体规定为:(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四)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将资源税条例及部分单行文列举的优惠政策规范统一到资源税法中。明确了六项减免事项,包括两项免征和四项减征资源税情形,同时授权地方对两种情形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即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五)调整了纳税期限。纳税人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并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四川落实资源税法的总体原则

    为做好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的工作,科学稳妥提出资源税法3项授权地方决定事项建议(分别是制定部分税目具体适用税率、确定部分税目计征方式和对特定情形制定减免税政策),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四川对落实资源税法的总体原则如下。

    (一)税制总体平移。中央在制定资源税法时提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资源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从四川实际情况看,现行资源税制度总体运行良好,有效发挥了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功能作用。按照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平移四川现行资源税各税制要素,保持税负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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