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暉:澄清當下流行的民主觀念誤區【2】

发布日期:2024-03-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原標題:澄清當下流行的民主觀念誤區

      隻要我們把人民主權一類價值當作民主的本質,即使引入了制度因素作為民主的必要成分,也會面臨這樣的兩難:有些國家實現了民主制度,但不能真正體現民主的價值﹔有些國家沒有實現民主制度,但較好地體現了民主的本質或價值。前者可以美國為例,后者可以貞觀大唐為例。這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當然這裡還涉及,民主的制度為什麼必須是一人一票、公開普選?如果一種制度(如科舉制)能體現人民主權等民主價值,為什麼不能稱為民主制度?在衡量是否民主時,究竟是制度重要,還是價值重要?

      據亨廷頓在《第三波:世界范圍內的民主浪潮》一書介紹,西方人對民主的定義經過了從價值維度向從制度維度轉變的重要過程。過去人們常常習慣於從規范性的價值立場把民主和“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聯系在一起,甚至主張民主建立在“自由、平等、博愛”等一系列崇高的價值之上。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來,理論家們普遍傾向於從經驗描述的角度來定義民主,把一套可以客觀衡量的操作程序作為民主的本質要素,這個程序指通過“公開、自由、公正的選舉”來產生領導人﹔盡管按照該程序所選出來的政府不一定有效率,甚至腐敗、短視、不負責任、被利益集團操控、不關心公共利益。②

      為什麼放棄過去那種理想化的、從價值角度對民主的定義,轉向主張客觀中立地、以程序為標准來定義民主呢?其中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長期持續的西方民主實踐,打掉了過去籠罩在民主頭上的美麗光環,使人們開始從更加現實的角度來理解什麼是民主﹔二是人們從理論上認識到,民主並不像過去人們所理解的那樣,有什麼抽象、先驗的形而上學基礎,它主要是一種制度形式,為它賦予某種永恆絕對的本質是站不住腳的。正像歷史上的其他制度,如封建制度、君主制度、郡縣制度等不可能有什麼先驗的形而上學基礎或絕對本質一樣,民主制度也是如此。

      非民主的制度不一定就是專制制度

      綜上所述,我認為,民主本質上只是一套制度,一定時代、一定環境下的人們,可能賦予這套制度某種價值,在一定的歷史時期這套制度確實比其他制度更進步,但不能說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主權等一類價值與民主制度之間就有內在的必然聯系。鑒於人民當家作主或人民主權,是包括儒家在內的許多古今政治人物和學者所共同追求的,或者說是人類自古迄今所一直追求的崇高價值和偉大政治理想,恐怕不能說它們就是民主制度特有的價值。

      走出從價值維度看民主的思維定式,還會有很多新的發現:

      首先,我們發現所謂民主�專制的二分式思維不成立。因為專制作為一個貶義詞,代表了一種價值判斷,並不和任何一種具體的制度形態相對應﹔但是民主不同,民主並不僅僅代表一種價值,有與之對應的制度實體,而且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制度,體現在確立領導人�官員的一整套操作程序上。如果我們從制度的層面看民主,則可發現,民主的制度實體是中性的,無所謂好壞,也不一定能實現民主的價值,因此它與專制並不必然是對立的。正因為專制和民主構不成對立的兩極,所以一個人反對民主,不等於他主張專制。

      其次,許多人之所以視民主為“天經地義”,原因正在於他們已經在潛意識裡把民主等同於它的價值維度了(即所謂人民主權之類)。然而,價值維度與制度維度之間的張力才決定民主在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能否實現、效果如何。現代以來在中國倡導民主的人,很少有人認真地考察過在中國文化中實現民主之難,原因恰在於他們把民主當作了一種純粹的價值理想來追求﹔可是如果他們關注的重心是民主的實體,即作為制度的民主,就不敢對民主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現實問題掉以輕心。

      其三,從制度維度看民主,就會發現民主制度就像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君主制度、封建制度、郡縣制度等一樣,是依賴於時代、依賴於特定的社會現實條件而存在的,因而絕不是什麼普世價值。如果它有價值,也是相對於特定的時代和社會文化條件而言的,決不是可以脫離社會現實條件而普遍有效的。

      其四,如果一個人真心信仰“民主的價值”(實際上是人類普世價值),比如人民主權、自由、平等,不一定就要贊同實行民主的制度(亨廷頓意義上的)。假如現在有兩種情況要你選擇:一是實現民主的制度,但不能實現民主的價值目標(人民主權等)﹔二是不實行民主的制度,但能較好地實現民主的價值目標。你會選擇哪一個呢?須知,非民主的制度不一定就是專制制度,也不一定就是世襲的君主制度,比如科舉制度就是一種非民主的選官制度,除此之外還可能有其他類型的非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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