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妇产科抗生素使用指南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分析妇产科抗生素使用指南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2004年8月19 Et卫生部颁布了《抗生素临床应用原则》,对感染性疾病中最重要的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预防性应用指征以及合理给药方案的制订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列出了常用抗生素的适应证及注意事项、各种常见细菌性感染的病原体治疗。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感染性疾病协作组根据妇产科感染性疾病的特点,制定《妇产科抗生索使用指南》(《指南》),希望能更好地帮助妇产科临床医师上E确使用抗生素。各类抗生素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请参照卫生部颁布的《抗生素临床应用原则》。《指南》为临床应用抗生素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不是教材或参考书,也不涉及具体的给药方案。《指南》主要限于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抗生素,不包括各种病毒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指南》中抗生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在临床治疗中必须遵循.各类抗生素临床应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以及各种感染的病原体治疗原则供临床医师参考。《指南》仅涉及国内临床常用抗生素的部分品种,重点介绍各类药物的抗菌作用、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有关抗生素临床应用的详细内容仍应参考有关专业书籍。在医疗丁作中,临床医师仍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汀个体化给药方案。除《指南》所列通常选用的药物品种外。临床医师可根据患者临床情况、病原体耐药性及当地药物供应情况选用最合适的抗生素。
    第一部分临床应用抗生素的基本原则
    抗生素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1)有无指征应用抗生素;(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一、治疗性应用抗生素的基本原则
    (一)细菌性感染的抗生素应用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或经病原微生物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生素;由真菌、衣原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也有指征应用抗生素。如果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生素。
    (二)根据病原微生物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应用抗生素
    抗生素应用的原则是根据病原微生物种类及其对抗生素的敏感性或耐药程度而定,即根据细菌的药物敏感(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必须在开始抗生素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加药敏试验,以尽早明确病原微牛物和药敏结果。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微生物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凭经验推断最可能的病原微生物,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经验性的抗生素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应调整给药方案。
    (三)根据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选择抗生素
    各种抗生素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其临床适应证也不同。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生素的特点,按临床适应证正确选用抗生素。
    (四)综合确定抗生素的应用方案
    根据病原微生物种类、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生素治疗方案。
    1.抗生素选择:根据病原微生物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生素。
    2.给药剂量:按各种抗生素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和抗生素不易达到部位的感染时。抗生素剂量宜较大,即治疗剂量范围的高限。
    3.给药途径:(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生素,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2)抗生素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黏膜局部应用抗生素很少被吸收,抗生素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生素。某些部位如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生素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抗生素作为局部用药。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和不易导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
    4.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微生物,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B内酰胺类、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氯林可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1 d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l d给药1次(重症感染者除外)。
    5.疗程:抗生素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 h,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盆腔炎等疾病需较长的疗程(14 d)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6.抗生素的联合应用: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联合用药。(1)病原微生物尚未查明的重症感染。(2)单一抗生素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微生物感染。(3)单一抗生素不能有效控制的重症感染。(4)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作用的抗生素联合应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其他B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加。(5)对有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用抗生素时应详细阅读所选药物的给药方式、代谢途径、主要副反应等,严格抗生素的使用适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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