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在外省,退休返乡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职工参保在外省,退休返乡怎么办?



    昨天一位远房叔叔打电话问我,一直在广东上班,购买的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后想返回湖南老家生活,医保应该怎么处理?突然觉得这是一个好问题,看似简单,实则颇为复杂;看似个例,实则普遍存在,类似的退休前参加了外省的职工医保,退休后返乡居住的大有人在。站在参保职工的角度认真思考和整理,建议如下。

    一、应该在哪里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建议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职工医保退休的缴费年限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累计缴费年限;二是在当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以2024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例,按照湖南省规定,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1年;按照深圳市规定,参加深圳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5年。没有达到相关条件,都需要进行继续按退休时的待遇标准予以趸缴,而且一般单位不会予以分担。

    因此,此类情况就应该看如何办理对个人更有利。第一种情况是,累计缴费或者实际缴费的年限比较短,需要趸缴较多的金额,此类可能更适合于舍弃职工医保,转而参加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医保。实际上各地参加职工医保和参加居民医保的待遇差别没有想象中大,当然这里面有一个风险和选择的问题。例外这里面还需要考虑退休后个账还会有一定的计入,应综合权衡。第二种情况是,就业地或者曾经的就业地已经或者即将达到办理医保退休的条件,此时应该在不需趸缴或者少趸缴的地区办理医保退休,职工医保的趸缴对个人而言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二、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异地居住怎么办?

    建议是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或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两大类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又可以分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户籍已转)、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居住未转户籍)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这主要与应提供的有效证明相关。

    那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医保待遇如何呢?按照相关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是不需要降低报销比例的,保持和参保地同样的就医支付比例。即,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执行就医地目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参保地政策(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而且一般的医疗机构都已经实现了异地住院直接联网结算,个人只需要支付自负部分,剩余的将由医保部门联网清算。

    异地长期居住办理的程序也非常简单,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和参保地的相关网上服务平台均可办理,简单快捷,许多地方还采取了承诺制备案(即承诺长期异地居住即可,无需异地相关证明),而且异地长期居住的备案是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职工医保是有门诊统筹政策的,但门诊统筹的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包括门诊慢特病的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系统还不畅通。许多地区只有少数医疗机构已开通门诊异地联网结算,门诊慢特病也只开通了少数病种,药店购药也暂时做不到。这些问题主要是涉及巨大的数据量和繁琐的接口调用以及政策协同等,住院异地联网结算也是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才有今天的便捷,门诊的相关系统基础条件更差,医保部门正在努力推进,假以时日也一定会全面联通、更加便捷。

    三、为什么需要有相关年限的设置?

    补充解释一下,为什么要有缴费年限的要求,因为按照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那么就必然要求每个人在退休前缴纳了应缴的份额,才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为什么各地要有在当地实缴的年限要求,因为当前医保基金的基金池是不能互通使用的,即广东省征缴的基金就是广东省的池子里,湖南省征缴的基金就属于湖南省,如果没有实缴年限的限制,任意选择地区办理医保退休,而退休后又不再缴费,那么对于一些劳务输出大省、对于一些宜居省份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无以为继的。但是,医保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需网上备案,报销比例不变,参保地进行基金支付,既解决了突出的矛盾,又方便了群众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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