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医生不能做外科手术?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内科医生不能做外科手术?

    “医患关系”已经成了阻碍中国医生和患者相互信任的一段高墙,大打出手的事件常见诸于报端,对簿公堂的事情也不少见,临床医生多了解点法律知识显得格外必要,至少在工作中帮自己规避风险。
     
    案情
     
    患者李某因腰部疼痛难忍前来就医,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许医生接诊了病人并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并即可为患者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进行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射频靶点消融术+臭氧消融术),并兼任了这场手术的麻醉医师。
     
    一开始,手术进行的很顺利。但在进行L5/S1时,射频针定位完成后,与射频仪器接通电源时患者出现下肢震颤,并自诉强烈身体不适,徐医生立刻停止治疗。
     
    之后,患者即出现臀部、会阴部及肛门周围麻木,大小便功能障碍、小便失禁等症状。
     
    患者在医院共住院治疗68天,其出院记录记载为:
     
    1、腰椎间盘突出症;
     
    2、马尾神经损伤。
     
    此后,患者李某到多家医院进行过治疗,均未取得明显疗效。患者及家属认为医院及医生操作失误,一纸状纸把许医生所在的医院和许医生告上了法院,并索要赔偿。
     
    审判
     
    法院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为患者实施手术的许医生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而且,他在实施李某的手术时,执业地点并非被告医院,而是在手术完成之后才将执业地点迁入该医院。
     
    结合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患者李某鉴定结果为:
     
    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腰椎间盘突出症诊疗过程中存在操作过失,致马尾神经损伤,轻度排尿障碍及大小便秘结,已构成七级伤残,其损伤后果与手术操作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损伤后果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医方过失参与度为80%。
     
    结果
     
    法院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不仅与本案手术操作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还与医院及手术医生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具有直接关联。最后判定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李某各项损失34万余元。
     
    这件案情里有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首先,为患者施行手术及麻醉的许医生是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医院聘用内科助理医师为患者施行外科手术及麻醉,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28条)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81条)
     
    其次,许医生在给患者李某做手术时,他本人的执业地点并不是他所在的医院,而是手术完成一段时间后迁入的。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14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17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处方管理办法》第8条)
     
    最后,有人肯定要说,是医生违规操作,为什么赔偿的是医院?因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医疗机构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可对该医院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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