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医生“走穴”何时不再偷偷摸摸?

发布日期:2019-09-23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外科医生“走穴”何时不再偷偷摸摸?



    近日,一则“手术室内公然收红包?院方回应:给专家的报酬”的新闻又把当事医院和医生推上了风口浪尖,也让医疗这个行业再次遭到众多不明真相网民的唾骂和诋毁。
     
    根据网络上的报道,事发单位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
     
    2019年7月20日,62岁的韩某因脑梗在洪洞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放支架手术,并被收取了1万元的费用,院方称是给北京天坛医院宋姓专家的专家费,但医院没有给患方开具收据。
     
    2019年8月,社交平台上流传出一段当事医生收受红包的视频,视频显示,身穿手术服的医生从患者家属手中取走了厚厚一沓钱。
     
     
     
    2019年9月17日,某媒体辗转联系上了当事人和当事医生,并随后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根据当事医生神经外科主任王某的介绍,“那1万元钱确实是给北京来的专家的报酬,而且事前也征得了患者家属的同意。”至于为何不从医院财务中支取而在手术室向患者收取,王某承认这样确实“不太规范”,但“下面的医院都这样”。他还否认了患者仍未康复的说法,称手术很成功。
     
    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王某也已经被停职。
     
    事件的处理到此看似可以告一个段落,但网上的议论却还在持续,留给我们的思考也还远远没有到可以划上句号的时候。
     
    支持患方的观点认为,患者生了病本已是天大的不幸,为看病已经是砸锅卖铁穷得揭不开锅,好不容易请个专家来做手术,本以为是看到了希望,结果还要给那么大的红包,医生到底是治病救人还是趁火打劫?
     
     
     
    支持医方的观点认为,你得了病在基层医院看病,又想请最好的专家做手术得到最好的治疗。对方大教授放弃休息的时间,放弃与家人在一起的机会,又坐飞机又坐汽车不辞辛劳地跑过来给你做手术,难道就不应该得到应有的报酬?况且事前已经征得了你们同意,事后你们却又反咬一口,做人还有没有基本的道德和人性?
     
     
     
    其实,我们稍微回顾下近来的新闻,就会发现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
     
    2018年12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三院骨科医生请外院专家为患者做手术,收受了患者家属给外院专家的5000元会诊费,被当成在医疗服务中“索要红包”被举报。
     
    2019年4月,徐州沛县中医院骨科医生因向要实施椎间孔镜手术的患者收取了1.1万元外请专家的会诊金及设备耗材费用,被患者家属当成“索要红包”进行了举报。
     
    ……
     
    每一次该类新闻的爆出,都会再一次撕裂医患双方本已非常脆弱的关系加剧双方的冲突和对立,而每一次的结局也往往以当事医院当事医生因违规而被处罚收场。
     
    我们不禁要问,基层医院的病人想得到优质的治疗有错吗?外地的专家千里迢迢不辞辛劳地奔赴过来为基层地区的患者会诊、手术就不应该得到一点额外的奖励或补偿?医生穿上了白大褂当真就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白衣天使?
     
    到底什么样才是合规?
     
    为什么各地流行的外请专家过来“走穴”、“飞刀”的做法始终摆不上台面,是大多数人都做错了吗,还是所谓的规定太模糊不具可操作性或者是太陈旧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根据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暂行规定》,医生在外出会诊时是可以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的,但前提是患方同意,会诊费用通过邀请会诊医院财务部门收取,再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派出会诊医院的财务部门,会诊医生不能私自收受会诊费用,并且收费的邀请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正式的收费票据。
     
    问题的关键在于,《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会诊或手术的收费标准,只是非常委婉地指出可以“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而“当地的规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从一些公开的信息看,如果是主任医师,市内会诊100到200元,外埠会诊300到400元不等。如果是以这个标准收费,医院是可以给患方开具收费票据的。
     
    但是,任何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三四百元上街买点菜和水果都可能超支的钱要去请著名专家教授过来会诊和手术几乎是天方夜谭,连买张机票钱的零头都不够,难不成专家舟车劳顿地过来为病人看病做手术还要自掏腰包出车旅费?
     
    但是,如果按照当今的市场行情收费,那动辄数千上万,远远超过“当地的规定”,邀请医院财务部门担心违规往往不敢收取这笔费用更不会开具发票。
     
    为了达成患者希望请大专家做手术的心愿,也为了不让前来会诊的专家教授太委屈,业内通行的做法是由邀请医院的主管医生出面和患者协商,议定给会诊专家的劳务报酬后,主管医生先代收费用,再转交给会诊医生。
     
    但是因为费用是由主管医生个人代收,自然不可能向患方出具收费发票;因为劳务报酬是邀请单位医生私自转交给会诊医生个人,自然也不合乎规定。所以,一旦患方举报,无论是发出邀请的医院还是医生、或是前来会诊的医生毫无疑问就是过错方,成了当之无愧的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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