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向社会公

发布日期:2019-08-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8月5日消息(南海网首席记者 康景林)8月5日,记者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了解到,《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重点制度成果任务之一,已列入2019年海南省人大立法计划,结合今年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关工作要求,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起草了《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为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现将该立法初稿通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联系电话:0898—65382261、65382260(传真);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408室,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zrzytfgc@163.com。

      附:《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实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乡融合及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规划管理。

      第三条【法定地位】村庄规划是村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立法原则】村庄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

      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独特的自然和田园风貌,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第五条【防灾减灾】地处洪涝、地震、台风、风暴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村庄规划管理中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公布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工作职责】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住建、发改、环保、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将村庄规划成果纳入村规民约。

      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做为派出机构,履行村庄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规划和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编制依据】村庄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第十条【编制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类型、村庄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实际需要,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方法】村庄规划可以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与紧邻城镇共同编制,或者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内容,从村庄实际需求出发,选择性编制。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本条例要求的,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再另行编制同样内容的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村庄发展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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