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治,高铁看了医师证、有了材料说明就能免责?

发布日期:2019-07-1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3月17日中午,在由柳州去往南宁东的动车上,应车内广播呼叫,一位陈姓医生对车内突发疾病的乘客进行了紧急救治。让陈医生没有料到的是,救治结束后,她被列车乘务员要求出示医师证,列车工作人员还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并注明以上内容是她本人亲笔所写,然后签名画押,留下具体联系方式。此外,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救治的诊疗过程还进行了全程录像。该事件经“江淮医学”微信公众号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

    长城观点:鼓励医生急救应成为社会共识

    作者:张田勘

    3月17日,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上有名旅客突发疾病,紧急状况下,正在列车上的女医生陈瑞及时伸出援手救治。但随后列车工作人员要求陈瑞医生出示其医师证,并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事件发酵后在网络上引发大量讨论。

    紧急救治,高铁看了医师证、有了材料说明就能免责?

    陈医生

    在讨论中,最大的关注点还是好人难做,如果连医生进行急救都要被相关部门和人员索要证据,而且在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全程录相救治过程,这是对医生的既不尊重,也是不信任。由此,将会阻碍在公共场所等环境对病人和伤员急救,也更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冷漠和爱心缺失。

    面对热议,事隔一天后,南宁客运段对于此事发布致歉说明,称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而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的意图,主要是为了便于旅客后续能在医院得到更好地救治。只是列车工作人员没有作好沟通解释的工作,造成了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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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客运段对于此事发布的致歉说明

    尽管如此,医生在列车上救人的所引发的心结也并没有解开。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是否要负责和由谁来负责任的问题,万一在救治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医生失手,需要担责吗?

    当事陈瑞医生对南宁客运段致歉声明的回应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态度也好,流程也好,一点问题都没有。我唯一质疑的是,它给了你们一个取证的途径,然后你们能保护自己,那我们谁来保护?你们取证完了之后,万一我的处置不得当怎么办?而且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那不是我的执业地点,那个病也不是我的执业范围,那我怎么办?我是不是在救治的过程中甚至先签协议、先免责,然后才能去看?”

    陈瑞医生问得好,她提出的问题不只是对所有医生,而且是所有“人溺,援之以手”的人都会产生的担忧。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和伦理上早就不存在问题,而且极其简单,无论是医生还是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援助之手,救治和帮助受伤者和急症病人,即便失手或造成后果,也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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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列车让陈医生写的情况说明

    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也就是不能以越范围执业来处罚医生。而且,在全国已经实施的修改后的《民法通则》已加进了“好人法”,即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中国各个城市也相继出台和实施了“好人法”。2016年11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被视为在全国范围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的“好人法”,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2018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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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讨论截图

    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失误和造成后果不应负责的法理和伦理源自欧美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与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但是,前提条件有几个。一是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二是这种救助是无偿的,三是在病症或伤害事前不存在“照应提供”关系(如父母与孩子或医生与患者关系)。只有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相互责任关系,如父母与孩子、医生与患者,以及陌生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才要求其对伤患者进行救援并负责,而陌生人(包括之前并没有与病患形成医护关系的医生、护士)并没有救援的责任,不能强求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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