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严惩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发布日期:2019-07-07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黑龙江省严惩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记者近日从省卫健委了解到,为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药产品”),我省印发了《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具体列出属于贿赂的5种行为,同时指出6种应当从重处分的涉案情形。

    据介绍,《处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其中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财物的行为;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贿赂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在两人以上的商业贿赂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以部门、科(处)室名义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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