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河豚中毒尚无特效解毒药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安全警示:公众应自觉拒食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本报讯(记者陈翩翩)在我国南方,河豚与刀鱼、鲥鱼并称“长江三鲜”,民间自古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每年3月到5月正值河豚产卵期,其毒性最强,也是河豚中毒事件的高发期。为此,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河豚鱼食品安全警示: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和销售的食品,为确保安全,公众应自觉不食用河豚鱼。

    河豚鱼,又称“河鲀鱼”“鲢鲃鱼”“气泡鱼”“气鼓鱼”等。野生河豚主要生活在海里,有时也会在淡水与海水的交汇处和淡水水域出现。清明节前后,常出现在长江中下游区域。野生河豚的内脏、卵巢、血液、鱼皮、鱼头等部位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其中内脏和卵巢的毒性最强。

    据专家解释,食用野生河豚很容易因加工处理不当导致中毒。河豚毒素是一种生物碱,是自然界发现的毒性最强的神经毒素之一,0.5毫克就可能致人死亡,其毒性相当于剧毒药品氰化钠的1250倍。中毒者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潜伏期为0.5~5小时。河豚鱼中毒极易导致中毒人员的神经麻痹,进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现在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比较高。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因食用河豚鱼导致中毒事件发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发布了食品安全警示: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和销售的食品。有案例显示,广州一酒楼因非法经营河豚鱼,经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处,罚款11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提醒食品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捕捞和加工制作河豚鱼;公众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采购和加工制作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自觉不食用河豚鱼;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在不慎误食河豚鱼时,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另外,水产养殖专家也提醒,河豚毒素不只存在于河豚体内,在某些海洋生物中,比如云斑栉虾虎鱼、织纹螺等也可能含有这种毒素,尤其是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白螺、割香螺、小黄螺等。这些螺、贝类水产品,珠海市民常有食用。天气渐渐炎热,大排档又要迎来旺季,各种螺类往往是热销产品。为此,消费者要仔细辨别,避免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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