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种肿瘤药,药店能买能报销了

发布日期:2019-06-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日前,据佛山日报报道佛山市人社局就《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共包含15种治疗恶性肿瘤疾病药物,在就诊医疗机构出现短缺时,患者可凭相关处方到指定药店购买,可以享受医保报销。

    同时指出,从2018年7月1日起,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15种药物,在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时,可依据当次治疗主诊医师处方(以下简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佛山市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购买。

    同时,结算中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保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从基本医保基金支出。

    15种药物包括:

    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依维莫司、来那度胺

    相关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指定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恶性肿瘤疾病治疗所需药物而需要参保人到指定药店购药前,须为参保人在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中办理外购药处方录入并审核手续。

    指定药店购买特药,佛山并非首例

    今年4月底,山东省人社厅曾发布消息,为避免出现医院特药紧缺、患者无法及时购药问题,出台规定就54种重大疾病治疗所需的高值药品,采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销售模式。

    山东省人社厅职工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对此介绍,此次新规中包含的药品为靶向治疗肿瘤药物和其他疾病特药。划定范围主要参照去年人社部确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的36种国家谈判药品,以及山东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畴的18种特殊药品。

    对于这54种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暂未备药的,可按规定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病历和药品审核备案表,持社保卡到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取药。

    同时,山东人社厅还要求各地市要尽快将定点特药零售药店收费纳入医保结算系统,实现即时联网结算。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责任医(药)师要认真落实医保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诊疗行为。对于超适应症、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和违规配药等情形,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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