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网红”眼药水不得擅自销售!

发布日期:2019-08-07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日本“网红”眼药水不得擅自销售!


    6月19日,上海公布一批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以下简称“药品违法黑名单”),陈家琦等31人被列入该名单,严重违法行为多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药相关。

    制售违规或假的“网红”药品、“老字号”药品成为部分违法者谋利的主要手段。其中有一人的违法行为就涉及到了日前备受关注的日本“网红”眼药水。

    此前,加拿大相关部门要求多款日下架,而这些眼药水在中国消费者中也颇为畅销。除了赴日旅游购买,还有部分消费者从网上购得。这在一些商家眼中成了商机,甚至甘愿冒着违法的风险。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2017年5月起,夏洁华明知“小林洗眼液”、“FX金”眼药水、“FX银”眼药水、“小红花”眼药水、“狮王祛痘膏”等是日本产药品,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恋尚假期全球购”网店及微信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共计约23.49万元。

    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夏洁华抓获,并查获部分涉案药品。经认定,上述药品依法均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1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夏洁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禁止夏洁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除了刑事判决外,夏洁华还被列入了上海市药品违法黑名单,按相关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确认药品来源、用途无误且符合中国海关进出口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国外少量购买药物自用是不会触犯刑法中的销售假药罪的。但一旦涉及销售和流通环节,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后果,还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本次药品违法黑名单中,还有多人因销售假的东阿阿胶“上榜”。

    其中,2017年11月,董伟长在上海市静安区凯旋门市场将其从他处购入的带有“OTC”标志的东阿阿胶出售给他人。2017年12月6日,公安人员至董伟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139弄30号仓库内,查获其待销售的带有“OTC”标志的东阿阿胶共计1393盒。

    经检验,上述查获的东阿阿胶未检出驴皮成分,系假药。董伟长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被列入黑名单的他,10年内也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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