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途径感染疾病事件频发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血液途径感染疾病事件频发


    因输血、血透感染疾病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梳理多起案件发现,索赔主要争议点包括:疾病感染与医疗卫生结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与血站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不统一。

    因输血、血液透析导致受血者感染丙肝等传染病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

    江苏东台69名血透患者感染丙肝事件近期引发社会关注。据央视网报道,经国家卫健委专家组认定,该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医护人员手部卫生消毒、透析时所使用的相关设备消毒以及透析区域消毒措施执行不规范造成。

    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丙肝,是一种主要经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曾在2017年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我国约有760万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丙肝每年死亡人数3.5-5万人,约35万人死于丙肝并发症。丙肝感染丙肝病毒后,有高达80%的可能性转化成慢性病,20%-30%慢性病患者于感染后20-30年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与乙肝不同,丙肝尚无疫苗预防,大多数丙肝患者需要口服抗病毒药物进行治疗。

    因血液途径感染丙肝,东台事件并非第一例。2009年到2011年间,山西、安徽等地多家基层医院都被曝出血液透析病人感染丙肝事件。其中,安徽继2009年11月霍山19名患者医源性感染事件后,2010年12月安庆又有30余名患者出现感染。

    以“血液”“丙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共有305条搜索结果,但各起案例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却相差甚远。因输血、血透感染疾病的医疗事件日益增多,主要争议点包括:疾病感染与医疗卫生结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与血站如何进行责任分管、赔偿标准不统一。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原法庭庭长徐智渊、审判员赵广才在论文《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归责原则认定问题探讨》中指出,因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因病情潜伏期长、致病因复杂、举证困难、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原因,难以进行归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贾平告诉,根据现有的举证责任制度,患者只需证明“在医院接受血液相关治疗”“感染病毒”,就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2014年2月,广西南阳的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进行输血治疗后,4月检查时发现感染丙肝。血站提供证据称血液合格,其供血行为与王某患丙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院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所感染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法院推定王某与医院存在因果关系,判定医院向患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7年12月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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