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销"减肥药"无证假冒,且含违禁成分!

发布日期:2019-08-14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自销"减肥药"无证假冒,且含违禁成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女性为追求完美身材想尽办法,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减肥药”开始不断流行,吸引了众多女性消费者。殊不知,这类“三无”产品对身体的损害远远超过所宣传的减肥功效,为瘦身而服用这类药物,可谓是得不偿失。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起,徐某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2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上线同案人林某购进老中医至尊、至尊脱脂丸、宫廷秘瘦等减肥产品,成为一名微商。

    她在明知这些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药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产品的“脱脂、减肥瘦身”效果,以人民币350元至48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该减肥产品。

    很快,徐某发展了许某、盛某、燕某等人作为代理,并以人民币170元至240元的价格,将减肥产品销售给代理,或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帮助其下线将减肥产品邮寄给消费者。

    期间,徐某为促进其所销售减肥产品的销量,将其从上线处购买的去抗体分解油脂瘦身好搭档,以及从淘宝上以人民币3987元的价格购买的23120粒便秘治疗剂等作为赠品,共同销售给消费者。

    经查,截至案发时,徐某通过直接对外销售、销售给下线代理以及上线“一件代发”等方式销售老中医至尊、至尊脱脂丸等减肥产品共计185余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000余元,捆绑赠出的便秘治疗剂共计2350余粒,经检验,上述至尊脱脂丸、老中医至尊等减肥产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用于肥胖症的治疗)。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便秘治疗剂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应按假药论处。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000余元;且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进口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被告人徐某在明知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添加了违禁成分,仍予以销售,应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搭售的便秘治疗剂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应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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