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甲状腺手术 “顺便”把锁骨包块切了

发布日期:2019-08-18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做甲状腺手术 “顺便”把锁骨包块切了

    2015年4月,陈某因右侧锁骨上有包块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一院)就诊。经检查,医生发现陈某不仅右侧锁骨上淋巴结肿大有包块,左侧甲状腺也有包块。因右锁骨淋巴结与甲状腺包块位置不一,医生怀疑是淋巴结转移。通过CT扫描,医生打算通过淋巴结穿刺活检确认锁骨包块的病理性质。但经过B超检查,医生发现锁骨包块前方有一根血管,穿刺有很大风险。为保险起见,医生找来陈某家属商量手术事宜。
     
    陈某说,因锁骨包块没有影响到生活,他不打算做手术,其家属也只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做甲状腺切除手术。但是医生在做完甲状腺切除手术后,“顺便”将他右侧锁骨上的包块切除手术也一起做了。没想到,做完手术后,他的右肩完全无法动了,又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分院进行治疗。随后,陈某将省一院告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38万余元。
     
    【判决】
     
    庭审中,院方辩称,陈某对进行右锁骨包块切除术是知情并同意的,家属也签了字,并当庭拿出手术同意书。对此,陈某的代理人在质证环节指出,手术同意书中“左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与“右锁骨上窝包块切除术”并未处于同一栏或在同一直线上,且“右锁骨上窝包块切除术”中的“右”字有涂改的痕迹,陈某家属仅签字同意“左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手术方案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右锁骨上窝包块切除术”是医院后期加上的。
     
    陈某出具了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是省一院为陈某提供的医疗服务有过错,在为陈某行“右锁骨包块切除手术”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手术损伤右臂丛神经的过错与陈某右肩功能丧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医疗服务过错参与度为75%。
     
    省一院不认同该鉴定结果,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分院的3名骨科专家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三名专家从专业知识方面证明了医院手术不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后,采纳了3名专家证人的证言,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陈某6.86万元。
     
    陈某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采纳医院提供的3名专家证人意见,并以此作为责任比例裁判的依据有失公允,导致错判。一审委托了司法鉴定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应予采信。一审判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属于错判。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对陈某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有过错,应承担75%的主要责任,赔偿陈某19.7万余元。
     
    【释法】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在医疗过程中,除了患者要积极配合治疗外,家属也要特别重视需要签字的部分,要仔细阅读告知书的内容后再签字,并写上确切的签字时间,并精确到分钟,这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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