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金域医学: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股东会]金域医学: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
    8

    年度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
    8

    年度
    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
    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201
    9

    4

    25

    ,公司


    届董事会


    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召

    201
    8

    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



    2

    根据
    公司


    届董事会


    次会议决议,
    201
    9

    4

    2
    6
    日,
    公司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
    8

    年度
    股东大会
    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公司
    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
    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4
    名。有关的授权
    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
    9

    6

    3
    日(周


    14
    :
    30

    广州市国际
    生物岛螺旋三路
    10
    号金域检验大楼
    召开。公司董事长
    梁耀铭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
    9

    6

    3
    日。其中,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
    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
    9

    6

    3

    9:15
    -
    9:25

    9:
    30
    -
    11:30

    13:00
    -
    15:00
    ;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
    的具
    体时间为
    201
    9

    6

    3

    9:15
    -
    15:00




    5
    、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
    3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召集人
    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
    9

    5

    27



    经查验,
    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
    4
    名,代表股份
    1
    78,6
    18
    ,
    5
    99
    股,占公司
    股份
    总数

    3
    9.0
    095
    %
    。经核查,上述股东


    201
    9

    5

    27
    日股权登记日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
    3
    名,代表股份
    1
    66,062,3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
    6.2673
    %




    2

    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
    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
    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
    经核查,公司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
    数据。



    (三)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2、审议通过了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3、审议通过了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




    4、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5、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
    及摘要》


    6、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18
    年度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特别决议)


    10、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
    法有效






    结论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

    出席会
    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
    8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201
    9

    6

    3







      中财网

  •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热门新闻

中国健康世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06006962号 邮箱:sheng666558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