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医书被卫生局借走,30多年了毫无信音 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原标题:祖传医书被卫生局借走,30多年了毫无信音 法院判赔偿5万元

     30年前,卫生局因修卫生志需要,向村民仲某借取两捆祖传医书,后因卫生局与其他机构合并等原因,将借取的医书全部丢失。30年后,仲某到法院诉求判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返还《本草纲目》《神农本草经》等祖传医书和《行医记录》等资料。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用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赔偿原告仲某5万元。

     

    家传医书被借走,三十多年无音信

     

    现年69岁的仲某系沭阳县胡集镇人。其祖父仲某某是一名老中医。原告祖父仲某某在当地胡集镇开办中医药堂“长生堂”,并以“小方脉”专长闻名于当地。

     

    原告仲某诉称,祖父仲某某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世前将《神农药草经》《皇帝内经经》等家传医书和自己制作的《行医记录》39本传承给了原告仲某。

     

    1987年3月12日,原卫生局(因2014年机构改革与其他机构合并成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修卫生志需要向原告借取《本草纲目》、《皇帝内经经》、《神农本草经》、《伤寒论》、《验伤新篇》、《针灸大全》、《康熙字典》各一部,《行医记录》三十九本,并于同日向仲某出具借条一张。后因卫生局与其他机构合并等原因,将借取的所有医书全部丢失。

     

    仲某现要求被告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返还原告医书两捆即《本草纲目》、《皇帝内经经》、《神农本草经》、《伤寒论》、《验伤新篇》、《针灸大全》、《康熙字典》各一部,及《行医记录》三十九本,(价值暂计200000元)。

     

    法院判决:赔偿5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原告仲某认为,涉案所借书籍和行医记录资料,由于被告使用不当保管不慎丢失,造成该书和资料无法原件返还的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称所借书系原告祖父仲某某,如法院查明确实是仲某某所购书籍,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为仲某某还有其他继承人;被告曾向原告借书属实,但被告已找不到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12日,某卫生局为编著卫生志一书从原告仲某处借取原告祖父仲某某生前遗留的《康熙字典》完整版一套、仲某某生前制作的行医记录三十九本,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另查明,1996年10月出版的某县《卫生志》一书,在介绍清末至民国年间该县民间中医“医药堂构”分布情况时记载原告祖父仲某某于民国14年(1925年)在当地开办“长生堂”,专长为“小方脉”。

     

    本案的主审法官肖云说,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如何确认。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沭阳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从原告处借取的书籍系原告祖父仲某某生前所遗留,但上述书籍系被告直接从原告处借取,并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借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基于借条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应由原告享有,故依法认定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该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借用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关于具体数额问题,因被告从原告处所借取的上述书籍出版的时间年代久远且均具有一定特殊的纪念意义,依法酌定为50000元。                      通讯员 李金宝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高峰

  •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热门新闻

中国健康世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06006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