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9-0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编号:2019-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现将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签署了《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你公司进行补偿。根据*ST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作为*ST节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相关规定,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经公司与神雾集团函件沟通,其已书面确认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鉴于神雾集团目前处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被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补偿义务客观上暂时无法履行。神雾集团正在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清偿方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向神雾集团去函,要求其尽快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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