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一实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定点

发布日期:2019-07-04 来源:未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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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深化医保“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全省医保定点准入工作正式开启,从今年起,新准入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首次统一实行医保定点互认制度。

      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医药机构“自愿申请、一处评价准入、他处备案纳入”的简化程序。即申请定点准入医药机构只需向相关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后,直接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吕刚介绍,以往医药机构申请准入省、市(州)医保定点,需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分别递交申请,再由省、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择期开展准入考核评价工作,同一家医药机构若要取得省、市州医保定点,需跑多次、跑多地,而医保经办机构也要重复工作。此次简化准入评价工作程序,为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减轻了负担,打通了全省医保定点准入互认的“通道”。

      同时,全省医保经办机构严肃准入评价工作纪律,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准入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按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指导、检查、监管、考核,规范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提升医保服务能力和水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医药机构合法、合规、合理经营,更好地为参保群众做好医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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