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被罚4123万面临破产 法院出面撑腰

发布日期:2019-06-1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原标题:医药公司被罚4123万面临破产,法院出面“撑腰”)

    现代快报讯 连云港一医药公司在注册证到期申请延续未获批期间,对外销售医药器材,结果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共计4123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接到执法部门要求执行后,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经审查发现,涉案公司具备产品符合质量规定、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未全面考量上述因素,对涉案公司的巨额处罚,将导致该公司陷入经营严重困难甚至倒闭破产的境地,其执法手段与目的失衡。最终法院决定,对申请不予支持。二审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收到当地一家医药企业的回访邀请,对法院妥善处理的该公司巨额罚单案件表示感谢。该公司2008年落户连云港,主要从事医用消毒设备生产、销售。公司的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原注册证的有效期在2015年8月7日就到期了,公司在9月7日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4月6日才获批。在注册证到期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生产、销售了25台灭菌器,价值2111520元,获利4120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鉴于公司有从轻情节,于2017年4月27日,对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20元,罚款21115200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司只缴纳了50万元。催缴未果后,市场监管部门于今年1月10日申请连云区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考虑到公司已缴纳50万元,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执行罚款20615200元,加处罚款20615200,没收违法所得4120元,合计41234520元。1月17日,上级法院指定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管辖这起案件。

    由于罚单金额巨大,连云港开发区法院高度重视,及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院认为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的扩展和补充。比例原则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以能够实现行政目标为必要,并且在可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种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的规定是比例原则的体现,是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具备产品符合质量规定、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在处罚前已经取得灭菌器申请延续注册获批等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这与未取得注册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是有重大区别的。市场监管部门未全面考量上述因素,对涉案企业处于4123万的巨额罚款,这将导致该企业陷入经营严重困难甚至倒闭破产的境地,其执法手段与目的失衡。法院决定,对申请不予支持。二审维持了一审的裁定。该医药公司后续未再缴纳罚款。

    据了解,在该案裁定以后,开发区法院针对涉案公司在管理上的不规范之处,及时向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进行全面整改,一方面,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销售出去的机器与有关医院、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联系更换,目前基本更换完毕;另一方面,迅速成立法规部,专门聘请了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官在回访中还了解到,公司加大了研发力度,扩大了生产规模,公司产品得到更多用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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